宿迁市教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宿迁市中心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29/2023-00105 分类 政策文件   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3-05-19
文号 宿教办发〔2023〕29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教办发〔2023〕29号2023年宿迁市中心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doc
时效 有效

宿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宿迁市中心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工作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教育局:

现将《2023年宿迁市中心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宿迁市教育局

2023519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宿迁市中心城区幼儿园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有序做好中心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规范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招生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方便就近、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严格收费管理,不断提升适龄幼儿入园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有关事项

1.招生时间。2023年中心城区公民办幼儿园实行同步招生。招生报名时间为7110日,730日前公示新生录取名单。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合理、紧凑、高效的原则自行安排工作时序,各幼儿园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家长要按照幼儿园规定的报名时间要求,及时到相关幼儿园履行报名手续。

2.入园年龄。大班五周岁(201791-2018831日出生),中班四周岁(201891-2019831日出生),小班三周岁(201991-2020831日出生)。

3.报名条件。所有申请入园的幼儿,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入园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其中具有辖区内户籍的幼儿,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到所在地幼儿园报名;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辖区内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所在地幼儿园申请入园,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工作要求

1.提倡就近入园。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促进优质普惠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939号)要求,各区在新建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中实行服务区制度,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中加快推行服务区制度。对服务区内的幼儿,要提供学额保障,确保优先入园。各幼儿园以本居住区或所在社区适龄幼儿为主要招收对象。任何幼儿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热点幼儿园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严控规模班额。各幼儿园要进一步增强规范办园意识,严格控制规模与班额,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标准班额招生。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确保各类活动能够规范开展。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对辖区内各幼儿园规模和班额加强过程性监管。

3.规范收费管理。各幼儿园要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此外,各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幼儿和残疾幼儿享受普惠性服务的政府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和残疾幼儿入园的实际问题。

4.规范招生宣传。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于620日前多渠道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招生幼儿园的名单、招生计划等信息。幼儿园招生信息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公开的招生信息必须明确招生计划、范围等,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误导家长。

5.开展托育服务。根据区域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优先满足小班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支持有空余资源和学位的幼儿园面向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同时,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均应开办托班,幼儿园举办的托班逐步纳入备案管理。

6.加强招生管理。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暗访抽查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各幼儿园要提前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精心做好各项招生准备工作。

7.严肃招生纪律。任何幼儿园不得在规定时间前进行或变相进行招生(包括提前接受幼儿入园登记报名,留存有关幼儿信息材料等)。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幼儿园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

各县幼儿园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