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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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29/2022-00088 分类 政策文件   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2-05-13
文号 宿教办发〔2022〕12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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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教育局,市直各初中:

现将《2022年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宿迁市教育局

2022512    


2022年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公民同招政策,统筹区域、城乡、公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确保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以区为主、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各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教育局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方案,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省定办学标准加强学校招生计划审核,组织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公办学校严格按施教区招生,民办学校面向中心城区招生。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无计划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三)公民同招原则。中心城区义务教阶段公民办学校全部通过网上招生平台,同步信息登记、同步网上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严禁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

(四)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公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和简章要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开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相关信息。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纪检等部门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公平原则。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全面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工作。

三、招生计划及范围

各区、市各功能区要统筹公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结构。公办学校涉及布局调整、学龄人口有较大变化的,要在科学研判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施教区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各校要综合生源情况、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公办学校同时兼顾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审核,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要及时公开发布,同时在网上招生平台上设定。

四、招生办法

(一)入学条件及报名。根据有关规定,一年级入学需年满6周岁,为201683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七年级入学应为小学已毕业的学生(以学籍信息为准)。严禁已取得小学或初中学籍的学生“重复”报名。加强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审批管理,确因身体等不可抗因素提出申请,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就读公办学校按施教区认定条件执行。各区、市各功能区要结合区域实际,细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条件。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非必要不提供原则,不得要求监护人提供儿童少年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龄入学证明等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得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按照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可采集学生及监护人姓名、户籍、房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监护人职务和收入等信息。除统一使用的阳光招生平台外,不得使用其他APP、小程序作为学校招生入学平台。

(三)招生时间及要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初中网上报名时间为627日—73日,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620日—626日。

依据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规定,中心城区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1+1”招生入学政策进行招生。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在招生网上报名平台上,根据学校报名条件选定1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可以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公办学校采取书面通知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进行电脑派位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升意愿超过初一招生计划的,面向校内直升意愿生源进行电脑派位录取。民办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生源,不得跨中心城区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被民办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源和学位情况,制定调剂方案,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调剂安排的学生与调剂学校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跨区统筹子女等特殊群体入学。各区、市各功能区要逐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不符合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认定条件的非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网上报名时,监护人应按照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类型填报报名信息,各区、市各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予以统筹安排。涉及跨区、跨功能区入学需统筹安排的,原则上按房产、户籍等优先级,落实属地统筹的主体责任。

(五)优抚对象群体子女入学。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履行公示等必要程序后,提供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各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统筹安排。优抚对象提出就读市直学校以及需要市级统筹安排的,由市、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商,按照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学位,各区、市各功能区要切实保障支持。

(六)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权利。中心城区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招生管理工作责任。要抓紧研制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规范招生录取办法。各区、市各功能区、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方案要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各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增长变化情况,及时修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规划,加大资源建设力度,持续增加学位供给。要刚性落实公民同招政策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学需求。要严格落实起始年级按省定标准班额的办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班额,遏制“超大规模”学校。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发挥网站、微信等媒介作用,公开招生信息,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努力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对政策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对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为孩子确定成长目标。要加强风险研判,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要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初中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21日,小学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13日。要加强对招生流程、网上报名操作等解读和指导,让家长感受到阳光招生的惠民和便利。

(四)规范分班和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均衡分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动态调整市级统筹均衡分班的热点学校,优化编班方式,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区初中起始年级均衡分班成果。各地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切实加强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学籍管理,严禁报名前违规突击转学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直升”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学籍管理有关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五)严肃招生纪律。健全招生纪律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十个严格”,建立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监督机制、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加强招生纪律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纪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