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教发〔2022〕46号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工作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宿迁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教育局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适当适度。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 教育惩戒实施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实施本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给予本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本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在事发当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家长。

第七条  小学高年级(四年级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给予本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拟实施本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等,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

第八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建立心理档案,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提前解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实施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保障

第十三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一)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二)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三)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及学生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健全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和实施程序,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由学校德育负责人、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十七条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将教育惩戒相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及常规培训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因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九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第四章 教育惩戒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七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并提交申请书,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送达地址、通讯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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