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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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名称管理政策问答
索引号 014319629/2023-00291 分类 政策解读   教育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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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名称管理政策问答

2023年9月,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名称管理的通知》(宿教发﹝2023﹞32号),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名称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要求。

一、哪些是规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名称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三个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体现学校所在区域、管辖权限及学校类别,公办学校校名一般应体现学校所在位置。民办学校的命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名称审批权限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中心城市各区(含功能区)公办中小学校命名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局核定。

民办学校名称按照审批权限,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称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名称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规范的行政区域名使用有哪些?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不得使用国外地域名;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江苏省”“江苏”等字样;县区及以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名称中不得冠以“宿迁市”“宿迁”字样,如特殊情况需要冠以“宿迁”字样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使用;设在乡镇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名称要体现乡镇行政区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