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教发〔202049

各县(区)教育局、发改局(信用办),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经发局,市湖滨新区教育局、经发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招商与经发局: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根据《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将信用评价工作作为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的有力抓手,充分建立并运用好高效、规范的新型监管手段,共同做好信用监管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1月初要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于1月20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各县(区)信用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等工作。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建立健全全市教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根据《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所有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并对各县区相关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录入、信用等级评价、信用分类监管及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录入、上报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审慎认定、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面信息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

(二)积极从事志愿、义工服务的信息;

(三)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的信息;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正面信息。

第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面信息包括:

(一)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改扩建校舍的。

(二)伪造、变造、变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质的人员从事中小学学科培训,未与教职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工的。

(五)不能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六)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未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未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未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不能按相关规定或约定退费的。

(七)招生简章和广告没有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因招生广告违反《广告法》被行政处罚的。

(八)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按照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的。

(九)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的、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

(十一)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未及时进行自查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二)提供就餐服务的机构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罚的其他条款。

以上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以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表彰奖励、责令改正通知和处分处罚决定为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千分制,依据得分高低,将其信用等级划分为五级:

(一)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00 分以上;

(二)A 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00 分;

(三)B 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 分;

(四)C 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 分;

(五)D 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 分以下。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评价采取指标加减法,基础分为10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一年一评,以上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年度,评价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评价有效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出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1年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用等级原则上不得超过A级。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给予以下激励:

(一)列入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推荐名单;

(二)涉及机构的审批项目,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为B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二)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其法人信用等级为 B 级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后换发新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C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三)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直至纠正相关失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为D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三)限制参与各类评先评优;

(四)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直至纠正相关失信行为;

(五)在信用等级有效期限内,再次违反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在年度办学水平评估中,信用等级达不到A级的,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并督促其法人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级信用办及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拟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包括拟确定的等级、定级依据、陈述申辩途径及申辩时限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申诉,由评价部门会信用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同级信用部门,由同级信用部门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单位信用等级信息,并将产生的信用等级信息进行归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修复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信用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宿迁市教育局、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1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

宿迁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  类别

评价标准

责令改正

处分处罚

1

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改扩建校舍的

-30

-50

2

伪造、变造、变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30

-50

3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

-30

-50

4

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质的人员从事中小学学科培训,未与教职工签订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工的

-30

-50

5

不能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

-30

-50

6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未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未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未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不能按相关规定或约定退费的

-30

-50

7

招生简章和广告没有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因招生广告违反《广告法》被行政处罚的

-30

-50

8

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按照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的

-30

-50

9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0

-50

10

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开展卫生预防工作的、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

-30

-50

11

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未及时进行自查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30

-50

12

提供就餐服务的机构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30

-50

1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罚的其他条款

-30

-50

社会公德

积极从事志愿、义工服务等,得到有关部门认定的

+30

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30

有重大立功表现、见义勇为等的

+30

表彰奖励

获得县级荣誉称号的

+20

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

+30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50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7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行为。

+20+70

注:以上加分信息、减分信息均以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表彰、奖励、责令改正、处分、处罚为准;以上加减分信息评介均按次计算。

宿迁市教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