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涵义
1.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殴打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
2.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施肉体或精神惩戒从而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具体包括:
1.向学生实施敲打、撕扯、推搡、蹬踢等惩戒、殴打行为;
2.向学生实施罚站、罚跑、罚晒、罚冻、罚做过量作业,不准进教室,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3.要求、启发或诱逼家长打骂、侮辱学生;
4.惩罚学生从事过当或过量劳动,随意停课,该休息不给学生休息,该吃饭不给学生吃饭;
5.恫吓、威胁学生;
6.向学生罚款;
7.命令学生自己打自己或唆使学生打学生。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处理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第42条。
2.《义务教育法》第16条。
3.《教师法》第37条。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46条、第48条。
5.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4条。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分类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1.情节较轻,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未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发现后教师态度较好且及时改正。
2.情节较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等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
3.情节严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等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等上访、投诉,社会影响恶劣。
4.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处理办法
1.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情节较重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情节严重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停职、停课、待岗的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年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解聘的处分。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受伤害的学生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检查治疗费、营养补助费、赔偿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家长的陪护费、误工费等,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