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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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629/2020-00098 分类 规划计划   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0-05-29
文号 宿教发〔2020〕22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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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构建学前教育公共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制订了《宿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0529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普惠的原则,不断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207号)等文件和省里要求“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要达到85%”的指示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园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

1.资质要求。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县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质,近三年内无年检不合格。

2.办园规范。幼儿园办园标准规范,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标准之一。依法接受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师资配备齐全。按照《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标准配全保教人员和安保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能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证合格幼儿教师享受基本待遇要求、缴纳社保金。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鼓励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积极向县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县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促进优质普惠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办发〔201939号)文件要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举办成公办园。凡是2019723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符合条件的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符合条件的应加快整改,创造条件,尽快申请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组织认定。县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地方财政、发改等部门,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财务管理和收费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通过幼儿园名单。

(三)签订协议。审核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由县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其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公示公告。经认定的幼儿园由教育主管部门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幼儿园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保教费收费标准和最高招生人数及班级人数。

(五)上报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宿迁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六)认定时间。各县区(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认定工作,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至少每3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3年内,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及时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一)建立优先发展机制。根据“到202012月底前,各县区(功能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要达到85%”的目标要求,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区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序推进,在农村,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城区和街道,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基本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二)建立规范招生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社区、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最高人数。

(三)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各县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保障在园保教工作人员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四)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检查等。对年检审计不合格、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对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应于当年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一)属地教育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的办园结余原则上应低于办园成本的5%,超过5%的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要降低收费标准,所有办园结余均用于继续办园。

(二)普惠性民办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并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各县区(功能区)应当按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各县区(功能区)可以在政府奖补、购买服务、税收减免、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委托管理公共教育资源、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

(三)各县区(功能区)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确保收支分开,专款专用,账目清楚,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办园成本不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办园平均成本10%,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开展情况督查

2020年底普惠园覆盖率达到85%是省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刚性要求。各县区(功能区)要加快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功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认定工作推进缓慢的县区(功能区)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如期完成普惠园认定工作。


附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样式)

附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                  人民政府

乙方:                  幼儿园

根据《宿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审核,甲方认为          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认定        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签署服务委托协议。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       ,房地产登记证号为    。幼儿园最大办园规模为  个班,可容纳约         名幼儿。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 委托                  教育主管部门依据乙方办学规模,确定乙方服务区域,并对乙方下达招生任务。

(二)委托             教育主管部门对乙方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三)按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每年向乙方核拨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甲方还可以采用专项奖补、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四)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公益性学前教育服务,不得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收费。

(二)按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每年享受甲方核拨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以及甲方提供的专项奖补、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三)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选聘并配齐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幼儿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办园,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七)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幼儿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坚持“公益普惠”原则,办园成本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办园平均成本10%,办园结余不超过办园成本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变更协议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招生区域,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

2.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

3.乙方因违规办学等原因,年检不合格、评估整改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收费标准超过同级公办幼儿园2倍的;

6.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1.甲方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严重超出乙方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

2.甲方未能以经费资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对乙方予以扶持;

3.甲方未能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协议期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所属教育、财政部门各备案1份。

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人民政府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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