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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开展“房东责任警示月”活动

  • 发布日期: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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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收钱跑路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家长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5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明确了在此类事件中场地出租者需承担的责任。

为规范培训行业秩序,维护家长合法权益,近期市教育局在全市开展“房东责任警示月”活动,宣传关于无证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跑路,场地出租方需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各县、区教育部门通过公众号推送、发传单、开座谈会等形式,重点向商场、综合体、小区商铺业主等场地出租方提醒:在将场地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时,需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相应的培训资质证明。若没有履行核查责任,在无证校外培训机构收钱跑路后,出租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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