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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名校长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自: 时间:2008-03-30
 
 
 
 
 
宿教发〔2007〕30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湖滨新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宿迁市名校长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宿迁市名校长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名校长、名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名校长、名教师的示范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打造教育产业集聚城的决定》(宿发〔2005〕36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名校长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加速知识、观念更新,每年除要完成继续教育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外,每学期至少还要研读一本教育教学专著,并有读书笔记和学习体会文章。
(三)坚持在学校管理第一线工作,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勇于开拓创新,形成有先进的管理思想和配套的管理制度,每年在市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上发表学校管理论文一篇。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所在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方面实绩突出,每年办学主要考核指标完成实绩位居县区前列。努力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任务,主持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每年至少在县(区)及以上范围内举办一次专题讲座。
(四)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帮助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名校长所在学校要对口支援1所薄弱学校,学校管理水平、办学质量有明显提高。
(五)关心和支持本县(区)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积极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条 名教师职责
(一)加强理论学习,主动参加业务进修培训,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每年除要完成继续教育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外,每学期至少还要研读一本教育教学专著,并有读书笔记和体会文章。
(二)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参与著书立说,每年至少要在市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一篇。要成为本学科教育的专家,所带学科统考成绩位居前列。每年至少要承担三次以上县(区)级及以上公开教学任务(包括公开课、实验课、示范课、学术讲座)。
(三)在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中发挥指导作用。毎位名教师要对口培养两名以上县(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至少有一名应成为县(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毎位名教师每年至少两次送教下乡。
第二章   培养
第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名校长、名教师所在单位要为名校长、名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建立专项资金,为名校长、名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条  市教育局不定期地举办名校长、名教师研讨会,研究如何加强名校长、名教师队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名校长、名教师的作用。各县(区)建立名校长、名教师活动组,每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讨,交流工作经验,并提交一批高质量的论文。全市每三年组织一次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组建“宿迁市名校长、名教师讲学团”,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讲学活动。
第六条  市、县(区)教育局不定期组织名校长、名教师从事研修工作和参观学习活动等。
第七条  名校长、名教师除工作确有需要,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名校长、名教师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名校长、名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以县(区)教育局为主,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直学校名校长、名教师的考核工作,并对全市名校长、名教师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九条  按照隶属关系,市、县(区)教育局每年12月初对名校长、名教师进行一次考核,并分别填写《宿迁市名教师考核情况表》和《宿迁市名校长考核情况表》,有关考核材料存入名校长、名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市教育局结合县(区)教育局上报的有关考核材料,于每年12月中下旬对名校长、名教师考核结果进行一次认定,合格者予以公布,并继续保留名校长、名教师称号。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名校长、名教师由市教育局授予名校长、名教师称号,颁发名校长、名教师证书。
第十二条  名校长、名教师在岗在职履行有关职责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名校长、名教师津贴。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名校长、名教师参加休养和社会考察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名校长、名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和名校长、名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县(区)教育局和名校长、名教师所在单位为主,市教育局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由人事股(科)负责名校长、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名校长、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撤销其名校长、名教师称号,取消名校长、名教师的相关待遇:
(一)在评选和考核名校长、名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聘期内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七条  名校长、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或不在岗的,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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