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教发〔2007〕72号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现对2007年6月下发的《宿迁市教育系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宿教发〔2007〕43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教育系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对象
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履行职责中,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失误或差错,影响教育形象,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照本制度追究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教育防范、改进工作、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决定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2.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3.违反党务、政务、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态度粗暴,影响工作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5.其他影响整体工作、破坏教育形象的行为。
(二)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市委教育工委工作规则和市教育局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及信访接待等制度的;
2.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3.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串岗或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4.在大型会议、讲座等集体活动中不遵守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或无正当理由找人替会、参会,未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或传达贯彻不及时、不彻底贻误工作的;
5.其他违反工作规则和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1.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虚报发票的;
3.接受或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4.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5.其他影响工作效能和教育形象,构成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
(四)违反教育系统“五条禁令”和师德师风的,按规定处理。
四、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诫勉谈话、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降职、党纪政纪处分。
2.按干管权限,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同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诫勉谈话、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并视情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辞退(解聘)、降职;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局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学校)有违反相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责令同级党组织追究当事人纪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主管部门、学校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4.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受到诫勉谈话、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处理的,扣发年终目标考勤奖三分之一;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扣发年终目标考勤奖二分之一;受到责令辞职、辞退(解聘)处理的,扣发当年工作期间年终目标考勤奖;受到降职或追究党政纪责任以上处理的,扣发年终目标考勤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5.局属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市教育局对其当年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予以扣分,扣发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目标管理奖金三分之一。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直属学校受到通报批评的,市教育局对其当年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予以扣分,每一起扣3分。
6.全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7.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能主动、及时纠正过错,减轻损害后果或未造成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处理。
五、责任追究程序
1.责任追究按干管权限,由同级党组织实施。
2.通过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事项,应当自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3.给予书面告诫以上责任追究的,应将相关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
4.被处理人对责令辞职、辞退(解聘)、降职处理决定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规定复议。
5.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