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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转自: 时间:2008-03-30
 
 
宿迁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教育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的内容
(一)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概况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教育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教育政策;
(四)重要教育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教育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教育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七)教育行政审批项目;
(八)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决定;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一)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
(十二)教育收费政策;
(十三)招生政策;
(十四)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
(二)宿迁教育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公开程序
(一)市教育局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机关各处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局长审批,最后在20日内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时间。教育局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回执
2、申请受理人将申请要求报处室负责人审批。
3、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四)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局长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责任
(一)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机关各处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市教育局监察室投诉,电话:8438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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