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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区别
转自: 时间:2008-09-03
 

一、立法意图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在《宪法》中提出,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本意是要求一切组织和公民在接触国家秘密、利用国家秘密时,均应遵守《保密法》的规范;“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二、法律特征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1、必须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实质要件。2、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式要件。3、必须是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时间性和空间性要件;“工作秘密”这一概念的法律特征在《条例》中虽无明确提出,但根据起草法规的部门的解释,其含义应为: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

 

三、权利主体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一拥有人的特定主体;“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四、确定的程序

   “国家秘密’’在《保密法》中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五、“秘密”的标志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在全国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六、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处,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密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编辑: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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